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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案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第三人对赔偿款优先受偿的处理
2023-09-26
阮某礼诉蔡某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第三人对赔偿款优先受偿的处理
案件索引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1002民初3043号
裁判要旨
关于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无权利主张优先偿付的问题。原告出交通事故后,其相关事务均是由原告儿子阮某河处理,阮某河出具给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承诺书,载明“同意肇事方和保险人将赔款直接优先归还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故对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要求被告优先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9日下午,被告蔡某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沿椒金线自北往南行驶。17时19分,当车辆行驶至椒江区三甲街道椒金线石柱村人行横道线附近路段时,与前方自北往东左转弯由原告阮某礼骑行的自行车发生刮撞,造成原告倒地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蔡某贵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阮某礼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阮某礼于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27日在医院住院治疗,产生住院费用33395.36元。原告委托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黄岩分所对护理、营养时限进行了评定,该鉴定中心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阮某礼左股骨粗隆间累及粗隆下骨折等明确,建议护理时限为150日,营养时限为90日,均包括住院时间在内。
2017年7月11日,原告阮某礼的儿子阮某河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承诺书,载明对2017年6月9日发生在椒江椒金线石柱村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拟为事故责任人垫付事故相关费用。承诺人自愿承诺,无论肇事方、保险人及承诺人是否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处理本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事宜,均同意肇事方和保险人将赔款直接优先归还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承诺人不得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部分再向肇事方及保险人主张相关权利,同时自愿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追偿垫付款项。2017年10月23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向台州市立医院垫付了原告的抢救费24395元。原告确认,其交通事故事务是由其儿子阮某河出面处理。
法院裁判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1、在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包括了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24395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本案原告对事故责任承担20%责任,被告对事故责任承担80%责任,故原告应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垫付款4879元,被告应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19516元。被告应付的赔偿金额中,应扣除19516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另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被告尚需赔偿原告26713.64元。
2、关于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无权利主张优先偿付的问题。原告出交通事故后,其相关事务均是由原告儿子阮某河处理,阮某河出具给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承诺书,载明“同意肇事方和保险人将赔款直接优先归还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故对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要求被告优先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故法院判决:一、被告蔡某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优先支付给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19516元;二、被告蔡某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阮某礼各项损失26713.64元;三、原告阮某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4879元;四、驳回原告阮某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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